1、《破产法》第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5条:“担保权人权利的行使与限制。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但因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的价值而应整体处置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3条第2款:“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以上条文明确了破产清算案件中抵押权人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也明确了担保财产首先应当用于清偿对应的担保债权,其次才是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一、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一)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3、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二)根据《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需满足以下条件和程序:
1、债权和担保权合法成立并生效;
2、按破产法要求向破产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
3、债权经债权人会议确认,根据破产法第61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
因此,抵押权人行权时,所对应的债权也应当经债权人会议审核确认;
4、向破产管理人提出别除请求。
二、破产清算中抵押权优先如何快速实现
1、如果债务人没有破产,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并清偿债权。
2、如果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应申报债权,并等到债权确认后,进入变价分配阶段的时候,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如果法院裁定债务人重组,那债权人还得等待。重整成功,这须优先清偿有抵押权的债权,重整不成,还是要转入破产清算,一样要抵押的价值优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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