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用途中填写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3-03-22 19:21:55 2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是指将土地的使用权通过出售、交换和赠送的方式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一、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是不包括转让吗?

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包括转让,转让是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方式之一。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划拨土地转让的条件有哪些

划拨土地转让的条件有: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3.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拥有合法的产权;4.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程序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程序如下:

1、就土地转让事宜进行协商;

2、协商一致后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3、支付土地转让价款;

4、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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