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的,承包人要想获取到应有赔偿,就应当提供证据资料证明确实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那该提供哪些证据资料的呢这是很多承包人都应该了解的。
承包人可以收集的证据资料
当建筑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以收集以下证据资料,用以证明确实是由发包人原因导致的:
1、双方往来的信件及各种会议,会谈纪要;
2、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补充协议、施工现场的各类签认记录,经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书,工程图纸及技术规范等;
3、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性文件;
6、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有关文件(施工记录、备忘录、施工月报、施工日志等)及工程照片;
7、工程核算资料、财务报告、财务凭证等,各种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
8、工程有关的图片片和录象、备忘录,对工程师或业主的口头指示和电话应随时书面记录,并请给予书面确认;
9、投标前发包人提供的现场资料和参考资料;
10、其他,如官方发布的物价指数、汇率、规定等。
哪些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一)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二)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三)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四)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五)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六)不可抗力;
(七)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全文67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