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以收集下列证据,证明确实是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1。双方的信件和各种会议、会议记录;
2。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补充协议、施工现场各种签字记录、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3。雇主或工程师签署的签证;4。项目的气象资料、工程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供电、供水、道路开闭记录及证明。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和政策文件;
6。施工现场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相关文件(施工记录、备忘录、施工月报、施工日志等)和工程照片;7。工程会计资料、财务报告、财务凭证、各种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8。与工程有关的图片、视频、备忘录、对工程师或业主的口头指示和电话应随时以书面形式记录,并请给予书面确认;
9。招标前业主提供的现场资料和参考资料;
10。其他,如官方物价指数、汇率、法规,具体工期索赔依据承包人向业主提出的具体工期索赔依据如下:
(1)合同约定或双方认可的施工总进度计划;(2)双方认可的详细进度计划;(3)双方认可的工期变更文件;(4)施工日志和气象资料;(5)业主或工程师的变更令;(6)影响工期的干扰事件;
(7)干扰后的实际工程进度等;二是施工合同(范本)(gf-2013-0201)中确定的工期延长条件
施工合同(范本)(gf-2013-0201)第7.5.1条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承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者提供的图纸与合同不符;(2)发包人未提供施工场地、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证等,(三)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有错误或者遗漏的;(4)发包人未在计划开工日期起7天内同意发出开工通知;
(5)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六)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
(七)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以保证实际交货期不少于合同约定工期的总日历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需要修改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第7.2.2款【施工进度计划的修改】执行。
全文3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