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和定额征收的区别:
1、核定的范围不同。定期定额征收核定的范围是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核定征收是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或者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等情况;
2、核定的时间等前提条件不同。定期定额核定是在纳税申报之前,是一种预先的核定,而不是对已经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核定征收是是为了确认已经发生的纳税义务,对将来可能的税收没有确认作用;
3、核定的程序不同。定期定额征收核定的程序包括自行申报、核定定额、定额公示、上级核准、下达定额、公布定额等六个必要环节。核定征收要经过自行申报、核定定额、上级核准、下达定额等几个环节,没有定期定额征收核定的程序复杂;
4、核定定额的固定性不同。定期定额确定之后一段时间之内保持不变。核定征收的定额是定量,一旦纳税人营业额发生了变化,核定征收税额就必须发生变化,纳税人缴纳税款要按照核定的税额缴纳,一般只有税务机关核定税额被纳税人有依据指正错误才进行调整;
5、核定后的申报征收方式不同。定期定额户在申报方面有一些优惠政策,一是可以实行简易申报;二是可以简并征期。核定征收的申报是建立在纳税人已经申报而申报不实、到期未申报、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等基础上的,不享受这些优惠。
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的区别
要了解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区别,首先要从概念入手。具体而言: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是两种不同的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财务核算制度健全,能自主如实核算,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核定征收,指的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法定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由此可见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点:适用对象不同。对财务机制的要求不同。缴纳所得税的情形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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