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哪些修改
时间:2023-05-08 11:04:54 4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河南省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何修改?《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和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1)郑州、洛阳:1.5元-30元;(2)开封、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南阳、商丘:1.5元-28元;(3)鹤壁、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1.2元-24元;(4)县级市:0.9-18元;(5)县、乡,工矿区:0.6-12元。”三。删除第15条和第16条。

此外,对《办法》个别条款文本进行了修改。本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征税对象,对土地使用者征税,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征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级以上城市征收,城市地区不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市、县、镇、工矿区等,其中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成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相对发达、人口相对集中的大中型城镇,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但工矿企业所在地未建镇的。工矿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县、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土地使用税采取一系列不同的税种,大、中、小市县每平方米土地的年税额不同。为防止长期不使用、限制多占土地而征用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5倍范围内加税。公园、名胜古迹、寺庙、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用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铁路、机场、港区、车站、交通、水利管理用地,农林牧业用地,渔业、水果生产基地和个人非经营性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为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后的荒地,给予10年的免税。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支付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一般根据当地情况决定按月、季、半年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是土地所在地,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企业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纳税人应当分别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纳税人跨地区使用土地的纳税地点。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被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一年内缴纳土地使用税;

(2)被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一年内缴纳土地使用税申请批准后的下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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