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托期限
和一般信托产品都有一个固定的期限不同,阳光私募基金一般不设固定的存续期限,只要产品的运行不触及终止条款,产品是长期运行的。
2、受益人
阳光私募基金在受益人的约定上,较其他类型的信托产品有特殊之处,那就是会有“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一般受益人是投资者自己,特定收益人是作为投资顾问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这个条款的设计,是为了实现阳光私募基金的超额业绩分成。在信托产品给投资者带来收益的前提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是可以和投资者按一定比例分享收益的。
3、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
阳光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共同点,是都有一个单位净值的概念,投资者按照单位净值来购买和赎回基金。阳光私募基金的净值=(信托计划资产总值-固定信托报酬-保管费-投资顾问管理费-浮动信托报酬-特定信托计划利益)/信托单位总份数。和公募基金单位起始净值为1元不同,阳光私募基金的单位起始净值一般为100元。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公布的同一个产品、同一个时间的净值,是可能存在差别的,差别点在于是否将相关的费用扣除,信托公司公布的净值肯定是已经扣除了相关费用的可供交易的净值。
4、认购费
按照信托合同规定,投资者认购产品时,需要另外交纳信托资金一定比例的认购费用。认购费用的收入、支付对象及用途由信托公司来确定。如果私募基金的认购最低限额是300万元,认购费率是1%,则投资者认购的实际起点金额是303万元。
5、封闭期
和公募基金不同,阳光私募基金一般会设定一个封闭期,封闭期过后每月会设定一个产品开放日。封闭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公募基金首次发行、正式成立后的封闭期,而是指投资者自己购买基金后,有一个最短的持有期限制,这和基金已经成立的时间长度没有关系。
封闭期的长短,一般有3个月、6个月和1年。在封闭期内,无论私募基金的业绩是大幅上涨、还是有所下跌,投资者都不能卖出,但可以继续买入。
除了“封闭期”的约定,有些阳光私募基金还会设一个准封闭期,它是在过了封闭期之后的又一段期间。过了封闭期,投资者是可以每月卖出一次产品了。但如果还有一个准封闭期,投资者在此期间卖出产品,还会涉及赎回费用,一般费率是3%。
一、私募基金合同一式几份?
私募基金是指通过投资人和管理人签署一系列法律文件并藉以形成委托/受托管理法律关系的一种集合投资模式。由于信托制度在中国发展的不成熟和曲折经历,契约型PE受到证监会等部门的严格监管,需要履行有关审批和备案手续,并且法律法规对其有很多限制性规定,资金需第三方托管是其重要的规定之一。
在托管的过程中,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主体协作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基金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负责基金的募集、设立、投资、管理、退出与分配;基金托管人受托管理基金财产,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因此,合同一般是一式三份。反过来说,合同没有一式三份,没有托管资金的第三方签名、盖章的,说明没有第三方托管,资金很不安全,且操作不合规,建议不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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