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恶意抢注并不构成违法行为。
然而,对于恶意抢注的注册商标,其处罚措施如下所述: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已經取得注册资格的商标,若存在违反了上述法律中第十三条第二款以及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所确立的相关规定的情况,则从商标注册之日期开始计算,在先权益拥有者或利益关联方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失效。
对于恶意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无须受限于前述五年期限的限制。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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