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他人已在使用中的商标,实际上构成了一种违法行为。
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市场活动所必需的诚信原则。
诚恳守信原则作为民法学的基础原则,早已深入人心,同时也受到商标法律明确规定的约束,即在进行商标注册和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该原则。
而那些心怀不轨的商标注册者,尽管他们明知道自己所抢注的商标属于其他人所有,但依然决定以自己的名字先行提交注册申请,妄想将原本属于别人的商业标志占为己有。
这一行为极具挑衅性,它严重破坏了商业伦理,且不用多说便可证明其违背了诚信原则的本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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