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危成了法定义务后还有“见义勇为”吗
时间:2023-06-08 08:41:09 25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些人反对见死不救入法的理由很多,其中之一就是担心:见死不救成为法定义务,与提倡见义勇为相矛盾。他们说:将见死不救罪入法还得细加考量。见死不救的对立面是见义勇为。在法律条件下,本来属于美德的见义勇为成了法律义务,肯定会大大削弱原本因道德推崇而对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倡导动力。

这种担心其实是不必要的,或者说这一理由是不成立的。法律规定见死必救为法定义务,丝毫不会妨碍我们继续鼓励和奖赏见义勇为。这道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层来辩明。

第一层,法律把一种有害社会的行为规定为违法或者犯罪,是为了制止这种行为的恶性蔓延。以强制手段制止恶行的蔓延,与以奖赏的手段鼓励与此相反的善行发扬,二者目标完全一致,丝毫没有矛盾。古代中国,在法律上严惩贪污贿赂,同时又以各种途径奖励廉洁官员;在法律上打击忤逆不孝之子,同时又褒奖封赏孝亲敬老之人。二者相辅相成,从无矛盾。今天法律如果规定见死不救为违法犯罪,则同时更要强调奖赏见义勇为与法律相辅。

更进一层,法律和道德奖赏某种行为,并非正好就是以不违法为充分条件;受法律和道德奖赏的必须是难能可贵的善行。所谓见义勇为,强调的是义和勇,要奖赏的是克服很大困难去救危救死的善行。救死扶伤,这是人道大义;克服艰难、冒重大危险或者付出重大成本去救人,才谈得上勇。所以,在有的情况下,虽然救了人,但如果仅仅是举手之劳(如把救生圈丢入水中),或者仅仅是打电话报了警,或者是将人送到了医院等等,没有冒什么明显的风险,没有付出什么大的成本,就谈不上勇。其所履行的只是一个公民的起码职责而已,一般是不会作为见义勇为来表彰奖励的。这就如我们一般不能正式奖赏仅仅做到不贪污受贿、不滥用职权的官员和不盗窃抢劫、不杀人放火的百姓一样。

再进一层,在社会道德普遍衰落亟待拯救的时期,我们也不排除法律或政策作出某种以经常性不违法为奖赏对象的可能。比如官员,偶尔或者短期不贪污受贿、不滥用职权固然不必作为模范加以奖赏,但是如果长期或者终身做到这两点,就应当成为奖赏的对象。所以新加坡的廉政养老金(只要终身不违法,公务员退休时可以领到数十万乃至上百万养老金),就是这类奖赏。因此,对于经常或者长期做到见危必救(哪怕没有冒什么危险、没有付出什么成本)的公民,按照见义勇为进行精神和物质奖赏,是可以甚至应当的。甚至,在社会公德严重衰败之际,对偶尔未冒明显危险、未付明显成本救人的行为,也当做见义勇为加以奖赏,以拯救社会颓风,不是不能可以。不救人,法律必惩;救了人,法律必赏。天下人都会进行成本核算,不是一下子就把社会风气至少从表面上扭转过来了吗?不是立竿见影了吗?

通过以上三层推论,我们看到:处罚见死不救和奖励见义勇为是不矛盾的。有人说见死必救入法肯定会大大削弱原本因道德推崇而对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倡导动力,我一点也看不出来。该怎么倡导,照旧怎么倡导,这动力怎么会因为一处罚见死不救就削弱了呢?处罚和奖励并用,德主刑辅,出礼入刑,有何难哉!

不过,在一般社会状态下,我们还是应该注意到,见死不救和见义勇为之间,的确有一个中间状态――-平凡的救助行为。法律一旦把见死不救规定为违法或者犯罪,一般也不便把很平凡的救助行为当做见义勇为来奖赏,只应该把冒明显的危险和付出明显的成本救助他人的行为作为见义勇为来奖赏(这就如不能对仅仅做到不贪污的官员加以奖赏一样)。这一方面是因为他履行的只是公民的最起码义务,赏之无理;另一方面是因为那样将会赏不胜赏,成本太高。国家要奖赏的行为,必须是比法律的最低限度要求要高一些难一些的行为。如果任何平凡的救助行为都加以奖赏,那么我们处罚见死不救就没有理由了―――他们会说:你处罚什么呀?我只不过是放弃了奖赏而已!难道人民放弃奖赏的权利也没有吗?

所以,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一旦将见死不救规定为违法或者犯罪,见义勇为的标准可能会提高一些(目前奖励的见义勇为的标准实际上也是较高的)。上海市人大代表、法学家倪正茂先生主张刑法写入见死不救罪和制定奖励见义勇为法同时进行,实为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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