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是一种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一般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在拘役执行期间,犯罪分子是有政治权利的,但被判处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拘役执行之日起实际上就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因此,拘役期间犯罪分子是有政治权利的,但需要注意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三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一十三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违反本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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