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刑的机关为公安机关,管制本身并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是否剥夺政治权利,由审判机关在判决时予以确定。
一、哪些刑罚由公安机关执行
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有:
1、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专门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2、拘役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
3、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二、剥夺政治权利起始日期在何时
剥夺政治权利的起始日期在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分为以下情形:
1、剥夺政治权利的,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刑期;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等于管制的期限,同时计算执行;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完成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终身剥夺政治权利的,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三、管制的期间能折抵刑期吗
管制的期间不能折抵刑期,但是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负责监督考察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某犯罪事实、被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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