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来看,是呈现出一种逐渐扩大的趋势,受益人从企业逐渐地扩展到了农业、自雇者等。
2、认定工伤的标准在逐渐扩大。工伤保险所包括的事故范围在扩大,这一点从职业病的认定上就可以看出这种趋势来。
3、就整个制度的设计来看,突出地体现出了对于受害人迅速恢复的追求,特别是在工伤发生的初期,要对受害人提供及时的和较为充分的补偿。
4、就整个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来看,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逐步注重对受害人,特别是因工伤致残者,同时提供补偿和康复服务。五、工伤保险与侵权行为的关系在现实的社会中,一个人如果遭受人身伤害,他得到补偿的来源是复合性、多样性的,有直接来自侵权责任的,也有取至潜在的侵害集团的(责任保险),有来自社会保障制度的(可能是工伤保险、疾病保险或者还有生活扶助),另外还有来自私人保险制度的。当然受害人也可能自己负担填补一部分损失。这样多种救济制度并存而产生的问题是制度之间可能会产生重叠或者漏洞,受害人得到的救济程度也可能不平衡。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工伤保险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从工伤索赔到工伤保险的发展过程即在因工作而造成的人身侵害处理中由追究侵权责任占主导到社会保障占主导的过程。工伤保险作为一种对特定情况下的人身伤害的补偿,与侵权行为制度的发展演变有密切关系。在现代社会中,总的趋势是规则原则的客观化。对加害人的责任追究已经退居相对次要的地位。社会保险对侵权责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侵权责任是建立在矫正的正义观基础上的个人责任和损失的转移,尽管责任保险将社会化的因素引入责任保险内部,但无法解决分配的正义观和矫正的正义观的冲突,现代社会的事故已经不再是独立的只包括加害人和受害人的事件,涉及广泛的环境和社会因素。工伤事故具有严重性、不可避免性和非个人性的特征,所以单纯追究个人的责任是不合理的。既然事故是社会性的问题,就需要根据社会公正原则,让全体社会成员分担损失,保证事故的受害人获得赔偿。现代国家的社会职能加强,已经承担起保障社会成员免受意外损失的义务。福利国家和出现隐含着这样一种推定,源于现在正常消耗的许多社会和经济风险应该尽可能广泛地分散,不允许由不幸者承担。社会保障已突破了侵权责任的调整范围,在更广的范围内给受害人以补偿。社会保障着眼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害,不考虑损害的原因和侵权责任。追究侵权责任大多要经过诉讼。诉讼的负担重、费用高、补偿额不确定,缺少对采取安全措施的激励等。这些都大大影响了补偿的效率,对劳动关系是一种破坏。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因为工会、雇主协会和保险公司的介入而使情况更加复杂化。这样可能由劳资双方直接谈判得到补偿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而且每一方中都动用了专业人员,如律师。就整个社会来看,补救成本是非常高的。工伤保险的优点在于,它保证了事故的受害人能够迅速得到赔偿,而且在赔偿中不涉及对立的双方当事人,运行成本低,节省了大量的费用。所以体现理性的保险制度在很大的程度上取代了侵权索赔的作法。但是工伤保险的缺点也是十分明显的,与追究侵权责任相比,其赔偿水平低,所以一些国家,如日本允许在得到工伤救济之后,再通过诉讼追究雇主的侵权责任以弥补不足部分的补偿。另外保险本身的运作费用比较高,而且和社会保障的其他问题一样,资金问题也困扰着工伤保险。为解决这些问题,有人提出了综合性的人身救济补偿系统,在解决包括工伤在内的所有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时,将社会保障和损害赔偿合二为一。这种新的制度可以是一种基本上以基金为救济形式,以社会性集团责任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雇主缴纳的保险费是资金的来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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