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与留置权的区别
时间:2023-05-08 10:10:42 4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1)留置权是在债权清偿前留置他人动产的权利。法律规定了占有、扣押他人动产的权利(仅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委托合同)。因此,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质押一般由当事人约定。(2)留置权人占有、扣押动产的基础是债务人未按时履行约定的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的基础是有担保债权的实现。(3)为实现留置权,留置权人应当为债务人设定一定期限,并告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清偿债务。债务人不清偿时,留置权人可以处分留置权,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指债权达到清偿期限尚未清偿时,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可以处分质物,实现债权,出质人清偿债务的期限没有必要规定。(四)留置权被他人占有时,不能按照留置权返还原件,只能按照占有权返还原件;质押权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以按照质押物返还质押物。(5)留置权因丧失留置权或者债务人提供同等担保而消灭;质权因丧失留置权不能返还的,质权消灭。(6)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对债务人动产的占有。在债权按期清偿前,动产留置权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或者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7)留置权是合法的,当事人不能任意设定,而是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质押是当事人设定的,没有约定排除质押。留置权和质权的共同点是:(1)留置权和质权都是担保物权。债权未清偿时,留置权、质权优先受偿。(2)留置权和质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3)留置权和质权的范围主要是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执行费用。(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当以善良的管理者的责任感来保管留置权或者质押物。因不履行责任心致使留置权、质权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和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有权收取留置权或者质权的孳息。(6)留置权和质押权与其各自的有担保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时,留置权、质权也消灭。(七)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不知道债务人无权处分该动产,债权人仍取得该动产的留置权或者质权。(八)留置权、质权折价、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9)留置权和质权不受有担保债权人权利诉讼时效的限制。留置权、质权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留置权人、质权人仍可以对留置权、质权行使权利。留置权是在债权清偿前留置他人动产的权利。法律规定了占有、扣押他人动产的权利(仅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委托合同)。因此,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质押一般由当事人约定。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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