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友好磋商,执行合同内容的变更或是解除。协商变更,其中既包含了对原有合同内容的相应修订或补充;而协商解除,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尚未期满之前,经过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友好磋商达成一致意见,进而提前终止合同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协商变更与协商解除这两种解决方式虽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然而对于那些存在欺诈行为的一方来说,他们往往会对此表示反对,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受骗者应该考虑采取其他更为有效的应对策略。
2.暂停履行合同义务。当受骗者发现自己已经签署的合同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对方也存在着明显的欺诈行为时,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很可能被认定为欺诈性质的无效合同。在此种情形之下,受骗者应当暂时停止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各项义务,例如暂缓支付款项,以避免自身财产受到进一步的损失。
3.中止合同的履行。在受骗者已经开始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是尚未完全完成的情况下,若发现合同可能存在欺诈行为,并且对方存在明显的欺诈嫌疑,那么此时受骗者就应当立即暂停履行合同义务。
4.请求合同管理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如果受骗者在合同正式生效之前或者正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合同可能存在欺诈行为,并且对方存在明显的欺诈嫌疑,同时双方在合同中又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的话,那么受骗者就可以向合同管理机构,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对合同进行审查,以确定该欺诈性质的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
5.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如果受骗者在合同正式生效之前或者正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合同属于欺诈性质,并且对方存在明显的欺诈嫌疑,同时双方并未在合同中订立书面仲裁条款的话,那么受骗者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欺诈性质的合同无效。在这个过程中,受骗者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旦发现对方存在欺诈嫌疑,就要尽快提起诉讼;在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搜集相关证据、撰写详细的起诉状等等;一旦发现欺诈方可能会擅自处理或者转移已经履行的财产,那么就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
6.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在众多的合同欺诈案例中,很多都涉及到严重违反刑法的问题,因此,欺诈方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一旦发现欺诈方故意隐藏财产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欺诈方已经逃离现场,那么受骗者就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并积极提供各种线索,帮助司法机关迅速侦破合同欺诈案件,从而尽可能地挽回由于合同欺诈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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