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属于房屋买卖欺诈
时间:2023-07-29 09:05:57 4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从实务来看,欺诈一般分为两类:即故意隐瞒和虚假陈述。虚假陈述和故意隐瞒法律意思接近,一般界定为有义务告知对方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因此让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而实施了相应的法律行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特别规定了卖方的下面这三种行为属于欺诈: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一般情况下,受到欺诈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情形下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购房款、购房款利息并赔偿损失,损失赔偿的限额以其实际遭受的损失为依据。

小产权房屋买卖欺诈怎么赔偿

购买房屋时,受卖方欺诈购买了小产权房的,买方可以申请撤销买卖合同,并且要求卖方赔偿损失,一般是按实际造成损失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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