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交房,如何解除交房合同?
时间:2023-08-08 14:20:38 2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延期交房解除合同如下:1、购房人如要解除合同,应先进行催告。经催告三个月后,开发商仍未交房的,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也就是说,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是第一开发商延迟交房;第二,催告;催告后满三个月仍未交房。3、购房者合同解除权的有效期从催告日起三个月后开始,一年后结束,即解除权的有效期为一年。在这一年内,你可以随时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如果超过一年期限,你将永久失去解除合同的权利(当然,因严重质量问题等其他原因解除合同的除外)。而且,如果开发商在购房者取得解除权后催促购房者行使解除权,解除权的有效期将缩短至三个月。

延迟交房受时效限制吗?

(一)关于买受人在约定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交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有两种意见:

其一,买受人主张出卖人交付房屋的请求权应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请求出卖人交房的,因其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经过诉讼时效期间丧失胜诉权。

其二,买受人在约定交房期间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交房的不能一律简单地认定为已超过诉讼时效,而应区分出卖人在约定交房期限是否具备交房条件分别进行处理。

(二)关于买受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才请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也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出卖人所承当的主给付义务为转移房屋的占有,更为重要的是转移房屋所有权。如果出卖人仅向买受人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系没有履行转移房屋所有权这个最重要的主给付义务,已经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应该起算。因此买受人未在出卖人违约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胜诉权。

第二种意见,房屋已经交付的,买受人在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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