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游人众多的游泳场裸露身体,惊吓和困扰到其他游客,已经涉嫌违法。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可以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惯于“情节恶劣的”,认定有以下几条标准:(1)引起围观或造成现场秩序混乱;(2)多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3)向异性或未成年裸露身体;(4)在重要地区或者重要场合故意裸露身体;(5)裸露身体,使被侵害人遭受惊吓的。这些裸泳者基本符合第(4)条认定标准,自然有违法之嫌。
其次,裸泳有违社会公德。羞耻感是人对自己最起码的要求,而裸泳者穿越了道德的底线,对他人的视觉造成了污染。人有两种属性,一是自然属性,二是社会属性。裸体在自家可以,那是个人空间,但在公共场所则绝对不行。某些人在户外游玩时冷不丁的看到裸泳者,心理没有足够的准备,势必会造成一定的心理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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