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法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取得的“征地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青苗补偿费,是否属于征地补偿款?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企业没有征地手续,只是临时占用农民的土地,对其青苗进行补偿;以及虽占用土地作用权人的土地,但取得补偿款的纳税人不能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或者青苗补偿款支付给“土地承包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都不符合国税函等相关文件规定,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出租土地方向承租方收取的青苗补偿费,属于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价外费用,所以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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