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机长赔偿362万元,航空公司不服要求赔偿737万元。法院一审判决机长辞职一分钱不用赔
金黔在线讯1月14日,记者获悉,贵州航空公司机长范冲标辞职一案,贵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范冲标赔偿362万元(本报曾作独家报道),日前,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范冲标与贵州航空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驳回贵州航空公司737.79万元的赔偿费用请求。。
范冲标于1997年从空军部队转业后到贵航公司从事飞行工作,1999年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范冲标在贵航公司从事飞行工作。2004年7月,范冲标升为机长。2007年8月21日,范冲标向公司提出了辞职请求。9月21日,公司复函,不同意其辞职。
范冲标坚决不同意,于9月22日起不再上班。2007年10月22日,范冲标向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8年4月28日,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范冲标与南航贵州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范冲标向南航贵州公司支付3622818.87元的培训费、违约金。
范冲标不服,向南明区法院提起诉讼。而贵州航空公司也不服362万余元的裁决,也向南明区法院提起了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737.79万元赔偿费用的反诉。经过审理,南明区法院1月13日作出了零赔付的判决。
法院认为,范冲标2007年9月21日向贵州航空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并于当天离开工作岗位,其辞职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准予解除。
贵州航空公司提出如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范冲标应支付480余万元的培训费、差旅费、工资待遇等各项费用,同时按照贵州航空公司的有关规定要求范冲标赔偿260万元的违约金。
法院认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要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并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用人单位的损失。范冲标是部队转业国家安排,不存在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而公司对范冲标的训练是其法定义务,是正常开展业务的法定要求,480余万元培训费等费用的诉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而260万元的违约金是按照其内部规定,其制立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且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相悖,内容违法,260万元的违约金请求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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