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安先生购买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国航公司)和美国达美航空公司(以下简称达美公司)的联程机票,由于国航航班晚点引起连锁反应,安先生将国航公司和达美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12月14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国航公司赔偿因航班延误给安先生造成的机票款损失2000余元,驳回了其商业机会损失等诉讼请求。
●诉讼案由安先生诉称,他购买了国航公司和达美公司自北京中转美国纽约至劳德代尔堡的联程机票。航班原定于2009年11月3日下午13时30分抵达纽约,由于国航航班晚点90分钟,导致他没有赶上达美公司当天下午15时50分的航班去劳德代尔堡。在此情况下,安先生购买了另一家航空公司当天下午去劳德代尔堡的机票。2009年11月5日,安先生从劳德代尔堡返回纽约,到原定有联程机票的达美公司设在机场的柜台办理登机手续时,被工作人员告知,由于他11月3日没有乘坐该公司的航班到达劳德代尔堡,故取消了其回程的航班座位。安先生不得不临时寻找其他航班。由于临时搭乘的航班较晚,安先生耽误了在纽约与客户的会谈,损失了与客户合作的机会。
安先生认为,因航班晚点引发的连锁反应造成自己包括机票损失、商业机会损失等各项损失,故与今年8月将国航公司和达美公司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索赔,其中包括机票款5000元、商业机会损失赔偿10万元等。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安先生于2009年11月3日乘坐国航公司航班发生延误,未能如期搭乘当天下午15时50分达美公司的航班,国航公司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该违约行为所发生之费用,即安先生自行购买其他航班的费用。根据达美公司网站所告知规则,不论何种原因导致安先生未能如约乘坐预定航班,安先生有义务通知达美公司,否则达美公司可以取消其回程机票。故达美公司辩称因安先生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取消其回程机票,符合约定及国际惯例,法院予以采信。安先生要求国航公司、达美公司赔偿商业机会损失,因无法律、证据支持,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安先生与国航公司对此判决不服,目前,均已提起上诉。
乘客应留意航空公司的约定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表示,安先生购买国航公司、达美公司的联程机票,双方之间建立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国际公约及《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国航公司、达美公司分别就各自运输区段承担合同义务。由于航班晚点主要是在国航公司运输区段发生的,国航公司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一审判令国航公司赔偿安先生机票款损失2000余元。达美公司在安先生该段航程中没有违约行为,安先生要求达美公司就此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国际公约,达美公司称因安先生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取消其回程机票的说法符合约定。安先生未能按照约定告知达美公司其自行选择其他航班飞行,导致达美公司取消其回程机票,对此,安先生应自行承担责任。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