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后是否还可以赔偿,要分别不同情况:
1.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一般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一方当事人因他方根本违约或者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而解除合同的,如果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如果溯及既往,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协商一致解除协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协议解除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依据,而以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协议解除的程序必须遵循合同订立的程序,即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也就是说,双方必须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的意见。协议解除以当事人双方协商为前提,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解除合同中所作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解除合同的协议。解除合同的协议被撤销后,原合同继续有效。关于协议解除的程序,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下面两个问题:
1、合同解除本身已经达成协议,但是就已经履行的部分是否恢复原状或者返还尚未达成协议,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我们认为,合同的解除是一个整体的概念,它既包括合同关系的消灭,也包括对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履行部分的处理。而后一方面的问题也直接影响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利益,如果就此未能协商一致,不能认为双方已经达成了合同解除的协议。
2、一方提出解除合同要约后,另一方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作出答复,是否构成对解除合同的默认?我们认为,为避免和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合同解除方面的纠纷,不应当承认默认自动导致协议解除的成立。如果对这一问题采取肯定的回答,很可能会严重损害交易效率,并且会导致不利于保护无过错当事人利益的情形。
一、合同违约方能否主张解除合同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情形,尽管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没有明确,但结合民法理论其立法本意应作如下理解:
(一)在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合同当事人均是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
(二)在当事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只有约定享有解除权的合同当事人才能行使解除权;
(三)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均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就是合同双方均可以成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
(四)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具体包括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和根本违约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只有守约方才享有合同解除权,也就是当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违约情形时,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合同解除权,不能直接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如若要解除合同,只能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对合同是否解除进行裁判。
由上述规定可知,作为合同的违约方,是不能够主张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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