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工程审计?工程审计依据国家审计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如工程预算和预算在执行中是否超支,是否存在隐性资金,截留基础设施收入和投资余额等,以及是否存在违规违纪以私分基础设施投资为名进行投资结余的行为。审计以基础设施项目为基础,以会计师和审计师为主要从业人员。一是加强自筹基础设施投资管理,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必须纳入自筹投资计划。年度计划安排要严格控制在上级批准的自筹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内,不得有突破性进展,不得以改造名义实施计划外的自筹基础设施项目,房屋维修和零星基础设施建设,擅自扩大投资规模的。今后,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认真落实审批制度。不得以安排年度投资计划代替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新建自筹资金的基础设施项目,要严格按照建设工期、投资额和不留或少留缺口的原则审批。在审批文件中,要明确建设规模、性质、费用和资金来源,便于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自筹资金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不乱开基础设施门路,不搞计划外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的审批。各级建设银行要严格监督自筹资金投资计划的实施。任何部门和单位超出自筹资金范围的投资计划,建设银行应坚持原则,拒绝支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不得作为自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其他专业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自筹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资金。建设单位不得利用银行贷款进行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三是各级审计机关对自筹资金基本建设计划和资金来源实行审计监督,有权对本级审计范围内的自筹资金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预审计和中期审计。已建立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审计制度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对项目进行审计。计划部门不得将未经审计的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建设银行不得拨付资金。没有事前审计制度的,审计机关有权决定随时进行事前审计和中期审计,建设单位不得拒绝审计监督。如果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不当或严重违反财务纪律,审计机关有权决定停止、推迟和冻结建设单位在建行的存款。建设单位不得拒绝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计划、财政、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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