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保密协议要交保密费吗?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应当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它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是其他资产无法比拟的。在当今的知识经济环境下,商业秘密对企业的发展有着越来越大的影响,甚至是许多科技企业落户的基础。因此,许多企业对员工实施保密协议。一些企业或员工将保密协议等同于竞业限制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经确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保密事项。同时,第二款指出:“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的条件,并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竞业禁止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节介绍了劳动合同制度中一项重要的竞业禁止制度,即员工离职后一定年限内不能在竞争性单位工作。立法者用两条规定明确竞业限制是保密的一种方式,不等同于保密制度。
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可能涉及竞业禁止内容。竞业限制的设立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要求。当然,也可以不涉及竞业禁止的内容,只对员工商业秘密保护的细节作出规定。从商业秘密的性质来看,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赋予企业的绝对权利。无论企业是否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或者企业是否支付了员工保密费,员工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守秘密。员工擅自泄露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绝对权利,是指绝对义务的履行,而不是以商业秘密所有人是否支付保密费为依据。这与限制竞争完全不同。
企业要求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目前法律对员工是否必须缴纳保密费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应以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保密协议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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