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公司法》为商业银行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新《公司法》放宽公司设立的准入条件,无疑会在社会上兴起一股创立公司尤其是中小公司的热潮,这对于商业银行进一步开拓对公信贷业务市场、扩大中小企业贷款的市场份额,具有积极的意义。由于新《公司法》赋予公司更多的自由空间,减少了对其经营、管理、投资等方面的强制性限制,使其经营和投资可以更加面向市场、更加富有效率。公司类客户在扩大规模、拓展其自身业务范围的同时必然在金融服务的种类、数量等方面产生更多的需求,这将为商业银行业务的发展提供机遇。
(二)新《公司法》实施后商业银行可能面临的挑战
新《公司法》改变了原来偏重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格局,因而也对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发展前景增加了不确定性,对银行预测能力提出挑战。新《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更多的自由空间,使公司的前途更加充满不确定性、更加难以预测。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公司或者公司集团来说,新《公司法》在对外转投资和对外担保等方面的放松限制将使其在资本市场上大有用武之地,其手法也将更加纷繁复杂,这给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都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2.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进一步考量银行提供服务的效率。由于新《公司法》鼓励投资,使公司数量增多,也必然会使银行业务量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的金融业务量有大幅增加。由于中小企业的经营一般较为灵活,其管理也更加侧重效率,资金使用的时效性强,因此,商业银行只有优化业务流程,缩短业务流程期间,提高贷款发放的效率,才能适应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也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3.面临纷繁复杂的客户结构,对客户选择、资产管理提出了较高要求。由于放宽了公司设立的准入条件,也难免使注册公司的整体资质有所下降,出现良莠不齐的局面。如何选择资质优良、成长性好的公司进行营销,如何评估信贷项目的风险,如何判断企业的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都因此变得更加复杂,银行业务营销、信贷审批和风险管理等工作的难度无疑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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