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规定了董事会会议的出席方式和决议的记录和签名要求,同时规定了董事对决议的责任和赔偿责任。其主要思想是规定了董事会会议的程序和董事的责任,以确保公司的有效管理和决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如果董事因故无法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且委托书中应明确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 事 会 议 规 定 : 董 事 本 人 出 席 ,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需 授 权 范 围
根据《公司治理规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如果董事无法出席,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但需要经过半数以上董事的同意,并做出书面记录。如果董事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应当将授权范围明确说明,并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字。同时,委托人应当在委托文件中明确其姓名、职务、授权范围以及委托期间的要求。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董事本人出席,委托他人代为出席需经过半数以上董事的同意,并做出书面记录。委托人应当在委托文件中明确其姓名、职务、授权范围以及委托期间的要求。因此,如果董事想要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必须得到半数以上董事的同意,并做出书面记录。这样可以保证董事会的正常运转,避免因为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而引发的问题。
以上规定强调了董事会会议的出席和决议程序,确保了董事会的正常运转和公司治理的规范。其中,委托他人代为出席需经过半数以上董事的同意,并做出书面记录,委托人应当在委托文件中明确其姓名、职务、授权范围以及委托期间的要求。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和规范,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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