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经济不断发展,所以很多民营的企业公司相继都在社会中成立,并且不断的竞争,淘汰生存,所以对于他们的规范是很重要的。那么关于公司法112条全体董事的规定是怎么样的?112条规定了公司法董事会的会议应该有过半数的董事参加才可以举行会议。会议的表决是一人一票制。
一、公司法112条全体董事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二、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董事会会议召开的条件和决议方法的规定。
董事会作为集体决策机构,举行会议应有足够的成员参加。由于董事会决议必须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因此,董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此为董事会召开的必要条件。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人数总体上来说比较少,容易形成相对集中的意志。同时,董事会做出决议,应当反映大多数成员的意愿。因此,本条要求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即董事会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董事会决议在表决时,以董事人数计,每一董事有一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股份公司成立以后,董事会就作为一个稳定的机构而产生。董事会的成员可以按章程规定随时任免,但董事会本身不能撤销,也不能停止活动。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重要的决策和管理机构,公司的事务和业务均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由董事会选出的董事长、常务董事具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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