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要件中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3-07-03 18:46:52 3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

2、一方受有损失,是指因有一定事实而使得财产总额减少;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是指受到损失是由获得利益的人造成的后果;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致别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

质权的成立要件和对抗要件

(一)票据与公司债权交付作为成立要件,背书作为对抗要件

1、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质权图册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登记作为成立要件

1、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2、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全文60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受益人为恶意时,返还范围以取得利益与损失利益中较大者为限;受益人先为善意,后为恶意的,返还范围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限。 另外,恶意的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的,恶意受益人...
    更新时间:2024-01-20 14:15:06
查看不当得利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不当得利 最新知识
针对成立要件中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成立要件中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