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法律规定:一、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二、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三、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有什么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有: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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