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发包方与总包方、分包方明确约定,否则建设方与分包方不存在直接的承包合同,其行为无任何合同和法律依据,也可能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内容,损害总包方利益。
在通常情况下,发包方不能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分包方,除非发包方与总包方、分包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非总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可知,除非发包方与总包方、分包方明确约定,建设方与分包方不存在直接的承包合同,其行为的发生无任何合同和法律依据,亦不符合总包合同中约定内容,其此种任意处置的行为有违合同相对性原则,也违反发包方与总包方合同约定,可能损害总包方利益。?
能否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分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因此,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分包方是不被允许的。如果发包方或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第三人,对承包单位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合同中关于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同时,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否则将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将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这段话强调了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分包工程是否被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因此,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分包方是不被允许的。同时,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否则将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将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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