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可享受个人帐户资金和统筹基金及大病医疗救助基金。
(一)、个人帐户资金用于支付门诊费用或购药费用(超过部分的费用个人自付),具体划入比例为:
35周岁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8%划入
36-45周岁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2%划入
46-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8%划入
退休后-70岁按本人养老金的5.5%划入
70周岁以上按本人养老金的6%划入
建国前工作的老工人按本人养老金的8%划入
(二)、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费用和特殊门诊的医疗补助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一级医院为600元,二级医院为850元,三级医院为950元)以上的费用在职职工个人自付比例为(退休人员按在职职工个人自付比例60%执行):
5000元以内个人自付8%
5000-1万元个人自付12%
1万元-1.5万元个人自付9%
1.5万元-2万元个人自付6%
2万元-4万元个人自付3%
(三)、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4万元至15万元之间费用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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