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的签订及其重要性
时间:2023-07-05 21:03:03 3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保密协议的签订具体如下:

1、采取书面的形式;

2、遵循公平原则;

3、明确保密范围;

4、明确保密期限。

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保密协议一般包括保密内容、责任主体、保密期限、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保密协议可以分为单方保密协议和双方保密协议。单方保密协议是指一方对另一方单方面负有保密义务的协议。

什么是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多是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企业职工的保密义务:

1、保密义务一般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

2、保密义务要求劳动者必须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

3、劳动者履行了保密义务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保密费用,可由双方自由约定,没有约定的用人单位一般无需支付;

4、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还有保密的必要,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一直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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