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惩治问题并非由交警部门单独承担,而是需由相应级别的法院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来予以裁定与执行。
“危险驾驶罪”作为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交警部门在此类案件中的职责主要集中于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
而法院则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人员作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轻重的最终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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