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收入质证意见在质证前的准备工作有哪些?
时间:2023-03-10 19:01:47 3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法庭在庭前送达的证据,应当及时提交委托人并组织核实,然后向委托人了解如下情况:

1、组织委托人进一步收集和整理证据,并依据对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进一步完善举证和质证策略,并通过提交新证据制订反制策略。

2、依据前述的评估和分析,制订具体的质证方案。

3、依据制订的质证方案撰写书面质证意见,并在庭前将书面质证意见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提交书记员,以方便法庭准确记录。

4、质证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5、必须就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对象明确发表意见。

6、对不能否认的证据应当及时予以认可,以获得法庭的信任。

7、对于法庭或对方当事人能够通过调查取得或核实的证据,虽然存在一定瑕疵,但在充分评估风险后应当予以确认。

8、对于对方存在明显瑕疵的证据,应当果断予以否认,并向法庭简要说明理由。

9、质证策略应当与辩论意见保持高度一致。

10、必须全面查证对方提交的证据,充分挖掘举证方提交证据中的全部信息并进行辨识。

11、通过质证的精细化策略影响对方必胜信心,以便在案件不利时有机会通过调解结案。

12、质证意见务必做到逻辑简单、观点明确,与己方主张保持高度一致。

13、质证时应当简短、果断、坚定、充满自信,不得在法庭上有犹豫或模棱两可的表现。

14、应当认真核对笔录,确认书记员的记录是否与我方当庭陈述的质证意见相一致。

15、充分评估和预防在质证中因自认事实而产生的诉讼风险。

一、证据规则的适用

仲裁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陈述自认情况在诉讼程序中还是否具有效力,目前还没有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做法是仲裁中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视为是诉讼中已经提交的证据,当事人仍应进行重复举证;当事人在仲裁中没有提交的证据,在诉讼中可以作为新证据提交,法院仍然组织质证。这相当于在一次纠纷处理程序中给了当事人两次举证质证、陈述自认的机会。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劳动仲裁同样适用证据规则。

当事人在进入诉讼程序后一般都会隐匿在仲裁程序中发现的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改变对自己不利的陈述,甚至于举出与仲裁中己方陈述相反的证据。当事人利用第二次举证机会反言、翻证的不诚信行为,不仅妨碍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也增加了仲裁和审判结果不一致的比率。

劳动仲裁机关办案的办案规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而法院适用的证据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为统一在劳动争议案件方面适用的证据规则,故较为合理的办法是由二者共同制订证据规则,并由劳动仲裁机关和法院统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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