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事故受伤
(2)从事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并因事故受伤
(3)在工作时间内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在工作场所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伤害
(4)患职业病
(5)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受伤外出工作期间因事故失踪
(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在城市轨道交通中受伤,(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作时间和岗位,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
(3)因工作环境中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急性中毒住院急救的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的,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核实的;(四)用人单位安排在依法宣告为疫区的场所工作,染有传染病的;(五)曾在部队服役的职工,因战争或者因公负伤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有前款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种情形的,到达用人单位后,原伤复发的,职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津贴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下列工伤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造成的
(2)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或者由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受伤
(3)小时数,员工在合理区域内往返于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多个工作场所时因工作而受伤
(4)在工作时间内和合理区域内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其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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