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何时下裁定宣告企业破产,法律没有规定。实务中,有的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立即下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同时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会议。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太妥当,理由是:
1.从破产法的立法结构上分析,破产程序应当是这样的:提出申请受理案件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解与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破产分配破产终结。该做法把破产宣告提到了召开债权人会议之前,有违立法本意。
2.从法理上分析,人民法院审理任何一个案件,都应当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给予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时间和机会。在破产案件中,召开债权人会议这一程序,就是给予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时间和机会。如果受理案件后立即宣告企业破产,就剥夺了当事人的这种权利。
3.在债权人申请破产程序中,如果受理后立即下破产宣告裁定,则和解与整顿程序无法进行。因为和解与整顿程序的目的,就在于保存企业,不致使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如果已经宣告破产了,和解与整顿程序就失去了设定的意义。
全文41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