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原告刘X水与被告吉水县A经济委员会返还垫付款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垫付款9000余元的诉讼请求。
1995年,刘X水在担任吉水县B煤矿厂下属企业吉水县保健凉席厂法定代表人期间,为该厂购买原材料垫付了3万余元现金,后厂里归还其2.3万元,尚欠9000余元货款未还。当年9月,该厂停产,刘X水随后离开了凉席厂。2004年11月,B煤矿厂实行产权改制,但未将凉席厂纳入改制,后B煤矿厂被整体拍卖。原告一直未对凉席厂申请资产清算,亦未主张过债权。直至今年1月,刘X水要求县工经委对凉席厂进行理账,并要求县工经委给付垫付款,遭到拒绝。为此,刘X水以工经委系原B煤矿厂的主管部门兼资产接管单位为由,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X水为凉席厂垫付货款已逾10年,凉席厂也停产多年,其开办单位吉水县B煤矿厂于2004年11月被整体拍卖,至2007年以前原告一直未主张过债权,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逾期提取仓储物该如何处理
当事人约定储存期间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在储存期间届满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并按约定支付仓储费。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加收仓储费。储存期间届满,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此期限内提取,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将仓储物提存。
案例参考:
电动自行车厂与某储运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仓储公司为电动自行车厂保管一批电动自行车,期限为2007年1月5日至2007年4月5日,储存费用为一万元。合同签订后,储运公司为电动自行车厂妥善保管其电动自行车,该厂也支付储存费一万元。同年4月1日,储运公司提前通知电动自行车厂按时取货,自行车厂表示同意。可到了4月5日,电动自行车厂致电储运公司,称可能要延后一周提货,并愿意支付费用。但一周后,电动自行车厂始终未提取货物。此时,储运公司该怎么办呢?
律师答疑: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储运公司可以给予电动自行车厂一个合理的期限,催促其在此期限内提取货物,并可以收取逾期期间的仓储费,如果电动自行车逾期仍未提取也没有回应,储运公司则可以向当地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将该批存物交予其保存。当货物被提存后,储运公司就没有对货物的保管义务了,也无须承担仓储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至于由此产生的费用,储运公司可以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在电动自行车厂提取货物时要求其支付该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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