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某拿着一张欠条起诉,经鉴定欠条上的时间已被涂改过,超过了诉讼时效。4月23日,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童某要求被告戴某给付所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
1999年,原告童某为被告戴某所承揽的工程进行装修。2002年10月,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2.8万元,被告于结算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2006年12月,原告来法院起诉,并提供被告的欠条一张。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所提供的欠条明显有涂改的痕迹,申请字迹鉴定。经鉴定,欠条中“2003”和“2005”系“2002”和“2003”添加笔画而成,且书写工具不同。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经双方结算已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原告主张欠条涂改部分系被告所为,但未能举证证明,因此,原、被告之间的欠款因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曾昭辉林玲)
全文35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