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侵权产生纠纷的,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前,在紧急的情况下,不申请财产保全会损害自己利益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保全的,会冻结侵权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三条保全方式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一、土地侵权纠纷类型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2、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
3、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损失的;
4、应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或临时使用土地的当事人期满后拒不交还土地的;
5、擅自将农民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
此外,在实践中还经常发生如下三类土地侵权纠纷:
1、未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占用或毁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使用的土地引起的纠纷。
2、发包人或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引起的纠纷;
3、在土地征用补偿中,截留、侵吞或占用农民应得补偿费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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