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企业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未履行,并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相应的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二)使用伪造证据、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妨碍或抗拒执行的;(三)使用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未遵守财产报告制度;(五)违反限制消费令;(六)在执行和解协议方面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企业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未履行,并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相应的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二)使用伪造证据、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妨碍或抗拒执行的;(三)使用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未遵守财产报告制度;(五)违反限制消费令;(六)在执行和解协议方面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企 业 定 义
失信被执行人企业定义的法律分析如下: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在民事执行中,人民法院通过各种手段无法向被执行人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其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履行债务的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义务的当事人。失信被执行人不仅会影响到其自身的信用记录,还会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产生影响。
根据上述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企业定义包括以下两点:一是在民事执行中,二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这一规定表明,失信被执行人不仅限于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失信被执行人企业定义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无法履行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履行债务的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义务时,法院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采取失信被执行人措施。
失信被执行人企业定义的法律分析表明,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解决失信被执行人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同时,失信被执行人不仅会受到法律制裁,还将面临信用记录受损、商业机会减少等后果,因此应当引起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的重视。
失信被执行人企业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未履行,并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相应的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二)使用伪造证据、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妨碍或抗拒执行的;(三)使用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未遵守财产报告制度;(五)违反限制消费令;(六)在执行和解协议方面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失信被执行人企业定义的法律分析表明,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解决失信被执行人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同时,失信被执行人不仅会受到法律制裁,还将面临信用记录受损、商业机会减少等后果,因此应当引起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的重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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