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职权;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1/2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履行一定的召集程序,向董事提前发出会议通知。
董事会会议的种类
与股东会会议的分类相类似,董事会会议也可以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或普通会议和特别会议两种。
1、董事会定期会议是指由法律和公司章程确定的每年度定期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至于每一年度召开几次,由公司章程在法律确定的限度内自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公司法》未作具体限制,由公司章程确定。
2、董事会临时会议是指在两次定期会议之间于必要时召开的、不定期的董事会会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股份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需要书写相应的董事会提案,董事会提案具体应当包括董事会提案的标题、董事会提案的目的、依据的相关的法律法规、董事会提议的内容、公司名称、提议的具体时间等事项。董事会会议的种类可以分为董事会定期会议与董事会临时会议这两大类来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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