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相关法律明文规定,若某犯罪嫌疑人在涉嫌的交通肇事罪名中,可能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更严重刑罚时,侦查部门需在规定的侦查期间期满之后,如若仍未能完成对案件的彻底调查工作,且无法结案的话,经过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是决议,该类案件便可延期两个月继续进行侦查。结束侦查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将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正式提出公诉。如若人民检察院决定正式提出公诉,则需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随后由法院对此展开深入审判,并最终做出判决。倘若最终判定被告人有罪,那么他(她)就必须按照判决的刑罚,真正地去“坐牢”。总的来说,交通肇事罪的坐牢流程囊括了侦查、审查起诉、正式提出公诉、法院审理与判决,以及根据判决结果执行刑罚等多个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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