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被扣留车辆的情形有:
(1)无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被滞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酗酒、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4)驾驶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5)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驾驶机动车的;
(6)学习驾驶员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的;
(7)驾驶两轮摩托车未戴头盔的;
(8)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系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失效的;
(9)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的;
(10)机动车无号牌和行驶证,且没有其他行驶合法凭证的;
(11)机动车号牌或者发动机、底盘号码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不符的;
(12)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13)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机动车特征相同的。
(14)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受害方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可由法院对车辆进行查封或扣押
二、交警扣车期限:
1.一般情况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25天(其中2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车期限);
2.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期限的情形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65天(其中6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车期限);
3.但一方当事人收到公安机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除外,此种情形下,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
4.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则扣车的时限将会延长一倍时间。
三、因扣车发生的保管费承担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规定,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可见,当事人不需要承担交通警察扣留车辆产生的停放费用。但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因当事人逾期未领取而产生的停车费用是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的。
四、事故车辆被扣期限超过法定期限的处理
1.车主或管理人首先应保存好扣车凭证,超过法定扣车期限后,可以书面函告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放行;
2.若不成的,则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书面投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扣车辆有损坏的,可要求国家赔偿。
扣留车辆的几种情形
一、扣留车辆的情形有哪些
1、扣留车辆的情形有:
(1)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6)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涉案车辆扣押有时限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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