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下装雨棚侵犯相邻权吗?
法律规定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公平合理不影响生活的原则来处理相邻关系,如果装雨棚有有损相邻人的权利,那么就侵犯了相邻权。
(1)、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二)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十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5.《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二)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擅自占用或者改建物业共用部位;(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四)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五)破坏、擅自占用消防设施、公共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破坏消防安全标志,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消防通道;(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部位;(八)破坏公共环境保护设施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其他行为。
6.《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通知》(参照)
类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
属地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二、相邻权的风险提示
1.相邻权依法受法律保护,非依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相邻权。相邻权侵权如赔偿应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侵害相邻权的违法行为;(2)须有相邻权受损害的结果;(3)违法行为与相邻权损害之间须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须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相邻人不得制造噪音、喧嚣、震动、恶气、异味等,妨碍相邻他方的正常生产、生活、损害他人身心健康。
2.如在小区公共阳台或花园中擅自搭建雨棚、防护栏等,对他人房屋的采光、通风造成影响,还会造成邻居的人身、财产安全隐患,侵犯了他的相邻权。在该种情况下,权益受损权利人可与之协商,并要求物业管理处予以处理。如侵权人依旧我行我素,则权利受损人可通过诉讼方式予以维权。
3.除上述擅自搭建雨棚、临时建筑影响到邻居的采光、通风等权益外,有些人喜欢饲养家禽,例如在窗户边或楼顶饲养白鸽、搭建“鸽子屋”,这虽有爱心与诗意,但如不注意卫生,亦可造成邻居以相邻权受损致诉。在一些案例中,有些邻居在阳台或楼顶修建“鸽子屋”,一刮风鸽毛满天飞,一下雨鸽子味道浓郁,这极容易传播疾病,导致邻里不和。对此,同住居民可以与侵权人进行协商,也可以请求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居民委员会出面协调,必要时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排除妨害。
4.相邻权侵权方式分为多种,除上述情形外,现在因邻居加装电梯导致纠的相邻权纠纷不少。处理相邻权纠纷,虽有以“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为原则,亦需结合实际分析,从而可更好解决各种相邻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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