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如下分配方式:
1、债权人要取得执行依据,即已经取得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并及时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是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前提,法院会根据债权的类型进行统计和确定分配方案。
2、享有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的债权人会优先受偿,若同时存在多个担保物权的,则成立在先的会先清偿,举个例子,法院对债务人的一处房产进行了查封,而债务人在购买房产时就将其抵押给了银行,在法院对房产拍卖后,会先清偿银行的债务,剩余的再由普通债权人,即没有担保的债权人分配,这也是为什么在执行分配过程中,银行往往是最满意的。
参与分配是指执行程序开始以后,未参加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发现同一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要求使债权得到公平受尝的制度。在我国,当事人可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参与执行分配,以及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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