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用信用证欺诈的定义
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第511号出版物《UCP400和UCP50O的比较》在谈到国际商会对信用证欺诈问题的倾向时解释说:由于跟单信用证业务既具有竞争性又具有合作性,为顺利开展此业务,银行必须发展能赢得其客户和代理行信任的有关惯例。诈骗、不诚实或疏忽的行为总是难以长久的,而且不利于建立良好的国际银行标准实务。跟单信用证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体现了诚实和信赖的原则。①因此,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从过去到现在的各个出版物中都没有关于欺诈的定义;《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既没有对欺诈下一个定义,也没有对备用信用证欺诈作出规定;②在英美成文法和判例法中也没有对备用信用证的欺诈作专门定义。所以在英美,一般的把民商事判例通用的欺诈定义适用于备用信用证欺诈的定义。即欺诈是任何故意的错误表述(misrepreseniation)事实或真相以便从另一人处获得好处;③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④(二)备用信用证欺诈的类型
备用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按照学理上的主体分类,分为以下几种:受益人欺诈、申请人欺诈以及受益人与申请人联合欺诈。但是本文所论述的欺诈仅受益人为欺诈方,开证人和开证申请人为被欺诈方或者与受益人一道欺诈他方的情况。总之都是有受益人参与欺诈的情形。
1、单据的欺诈
单据的欺诈就是受益人出具伪造或欺诈性单据或文件,以谋取担保人的担保金,单据的欺诈核心问题就是受益人(欺诈方)单据的提示和开证人(被欺诈方)单据的审查。具体包括:
(1)伪造单据,即单据事实上并非单据表明的签发人所签发的;
(2)变造单据,即单据虽为单据表明的签发人签发,但其交单时单据上的记载内容已经变动,且此改动未经签发人的授权。
2、非单据的欺诈
非单据的欺诈是备用信用证欺诈的主要表现,这主要源于备用信用证的独立性和担保性特征,主要体现为:1.基于基础交易合同欺诈开证申请人或开证人;2.基于保证合同欺诈开证人;
3、基于备用信用证的转让合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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