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的六个禁止行为
时间:2023-11-19 10:41:04 3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发布通知,禁止在耕地范围内进行违规绿化造林、建设绿色通道、挖湖造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于扩大自然保护地、进行非农建设以及违法违规批准土地使用和用地。这是为了保护耕地,确保粮食安全,遏制土地违法行为。

1.禁止违规使用耕地进行绿化造林工作。

2.严格禁止超出规定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3.禁止在耕地范围内进行违规挖湖造景。

4.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于扩大自然保护地。

5.禁止在耕地范围内进行违规非农建设。

6.严格禁止违法违规批准土地使用和用地。

保护耕地

保护耕地是中国的基本国策之一,也是土地管理法的重要内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实行严格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全面节约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巩固和恢复耕地、建设生态文明的方针。

为了保护耕地,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制定并实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制定和完善耕地保护政策,加强耕地保护监管,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等。

这些措施不仅涵盖了土地利用、规划和保护等方面,还涉及到了土地权属、土地交易和土地流转等方面。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我国耕地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土地污染、乱占耕地的现象等。

为了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我国需要继续加大力度,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如加强土地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行为,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鼓励土地流转和集约化利用土地等。同时,还需要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提高农民耕地保护的积极性。

保护耕地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得到全社会共同努力,加强耕地保护,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提升。

我国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耕地,但仍面临诸多挑战。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需要加大力度,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加强土地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行为,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鼓励土地流转和集约化利用土地,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提高农民耕地保护的积极性,实现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提升的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确保开垦的耕地落实到地块。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个别省、直辖市需要易地开垦耕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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