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坤公司)与湖南京电技术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京电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涉案标的额为2200万元,历经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
金坤公司系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于2001年5月25日与京电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其中约定:金坤公司将其所拥有的凤凰大厦的全部房产(注:其中部分已被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扣押)转让给京电公司;转让总价额为3000万元;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后双方至湖南省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处以合同标的被检察院扣押为由未对该合同予以公证。但自该合同书签订后,京电公司先后向金坤公司支付了合同款1270万元。
此后,京电公司发现金坤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将部分凤凰大厦房产卖给了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双方遂产生纠纷。故京电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坤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经审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系须公证方可生效的附条件合同,但因该合同未办理公证而未生效,进而认为金坤公司应对合同未生效之后果负责,遂判决:金坤公司退还京电公司127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付自收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判决送达后,金坤公司表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能接受,遂决定聘请公元律师作为其二审诉讼代理人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元律师在接受金坤公司的委托后,调取了该案一审的全部案卷,同时收集了数项相关证据。经分析,公元律师认为该合同系无效合同,而非未生效的合同,金坤公司不应承担合同未生效的法律责任。鉴此,公元律师代理金坤公司在上诉状中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并由京电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全部法律责任,从而赔偿因此给金坤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以上策略的主导下,公元律师坚决捍卫金坤公司的利益,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庭审过程中坚持主张合同因违反被扣押房地产不得转让的禁止性法律规定而无效,并由京电公司承担因此引发的全部法律责任。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公元律师所主张的合同无效的代理意见,而没有对金坤公司的经济损失予以确认。
【案件点评】
在该案中,公元律师以合同因违反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为依归,把本案的争议焦点引向了缔约过失责任,结果最高人民法院也支持了这种主张。但鉴于金坤困公司对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没有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据,此系客观因素所致,最高人民法院对金坤公司所诉求的经济损失未予确认。综观之,公元律师恪尽职守,完成了金坤公司所赋予的代理职责。金坤公司对公元律师的工作及二审判决结果表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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