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方多售卖物品所引起的纠纷问题,我们可采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合法途径进行维护权益。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审判实践中的一般原则做出裁决:1.当两份买卖合同均尚未开始履行时,应当坚持签订在先的原则,也即是说,先签署购买合同的购买者有权获得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反之,若后签署购买合同,则该购买者无法取得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所有权,但是其仍具有主张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2.如果其中一位购买者已经成功获取了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法院就会强调保护持有者物权的优先性。3.在两位购买者均未成功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情况下,法院将坚守占有在先的原则。4.对于已部分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来讲,法院将优先考虑其履行在先的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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