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日发布公告,就《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详见昨日本报A10版)
作为《反垄断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反价格垄断规定》终于与公众见面征求意见,这是好事。但是,这部法规能否有效制止价格垄断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取决于法规本身内容的完善,以及法规能否得到有效执行。在法规的内容上,在我看来,至少《规定》还缺失一个重要环节,即作为价格垄断最大受害者的消费者,在反价格垄断中缺乏话语权的问题。
事实上,早在2003年6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中,对操纵价格、串通涨价等价格联盟、垄断行为就做出禁止性规定。然而,6年过去了,一些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仍然存在,比如国内几大航空公司的机票价格集体涨价,各大银行收费价格步调一致地上涨,以及一些房地产公司的不降价联盟等。在消费者看来,这些企业行为的背后明显存在串通、操纵价格的阴影,具有价格垄断嫌疑,然而,这些企业却并没有遭到反垄断调查,并受到相应处罚。这说明,在反价格垄断过程中,作为当事人的消费者,丧失了应有的话语权。虽然《反垄断法》规定,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然而,法律并没有赋予消费者反垄断调查启动权。而这一问题在《规定》中也没有得以解决。于是,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问题,掌握权力的政府部门在面对价格垄断行为时,欺软怕硬,不启动反垄断调查,怎么办?
要解决这一问题,我认为关键要在反价格垄断中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赋予消协组织反价格垄断调查的启动权。反价格垄断必须增强作为弱势一方的消费者与垄断主体间的博弈能力,在消费者遭受价格垄断侵害时,能推动政府部门启动反价格垄断的调查。消费者是一个松散而庞大的群体,赋予每个消费者启动反价格垄断调查的权力,恐怕不太现实。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发挥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者权益代表的作用,赋予消协组织在反价格垄断中的调查启动权。当消协组织认为,企业或政府行为存在价格垄断的可能时,有权向各级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调查建议,各级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消协的建议,必须启动相应的调查,从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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